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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妻子承担共同债务,重审改判妻子不承担债务

作者:陈纪豹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8-12-05 15:25 浏览量:1361

一审判决妻子承担共同债务,重审改判妻子不承担债务

案情介绍:

2009年2月,李某(男)向陈某借款25万,2017年10月,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男)与李某的妻子王某共同承担该笔债务,王某辩称其不知道李某对外借款,且该笔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后法院判决李某与王某共同承担债务,判决后,2018年1月17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出台,王某上诉,二审法院将该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判决王某不承担偿还该笔债务。

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陈纪豹评析:

该案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在司法解释未出台时,本律师也提出了该笔债务王某不知情,且没有用于共同生活,无奈当时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规定。适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4号(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其中,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债权人没有证据证明李某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18年2月7日发关于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18】7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为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解释》的规定”。

王某上诉后,二审法院将该案发回一审重审,一审法院根据上述相关司法解释判决王某对该笔债务不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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